2007年7月2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因超期仲裁不受理 当事人可以上法院
朱建良

  羊先生问:
  对于劳动部门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,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、决定或通知,当事人是否可向法院起诉?如法院受理,会如何处理?

  本报作答: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3条规定: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《劳动法》第82条之规定,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,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、决定或通知,当事人不服,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
  人民法院受理后,经审查,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,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,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  这里要提醒当事人的是,根据法律规定,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为60日,而不能适用《民法通则》关于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。